问题:提前发放的工资,是否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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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企业本应在5月份发放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提前在4月份发放,是应该在5月份征期与4月份发放的4月份工资合并申报,还是在6月份申报? 发布日期:2021-06-15 12:01 来源:厦门税务 回复内容:如果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提前发放的工资税款所属期仍为5月,仍于6月征期申报。如果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应于5月征期按照税款所属期4月合并计税。 相关链接: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晶晶亮读后感】 这个问题总局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面对的都是极其具体而细小的问题,不可能每一个问题都有文件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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