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11年8月份和9月领取的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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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企业职工王某2011年8月、9月分别取得单位支付工资、奖金等5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请问王某如何计算8、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未修改前为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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