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籍个人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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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与我国未签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市场推广部经理助理,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一万元,该企业境外母公司每月另支付其工资四千美元,该个人2008年度在境内履行职务实际工作200天,在境外实际工作165天。请问该个人应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由于该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已超过九十天,因此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200天期间取得的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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