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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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有限公司,原有A、两自然人股东。自然人C以B4元/股价格向公司增资时,150万元进入公司资本公积金。甲公司现拟以上述150万元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后A出资比转增前增加60万元,B出资比转增前增加40万元,C出资比转增前增加50万元。公司向律师咨询, B、A、 C三股东是否需要就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所得税?若公司以15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B、A、 C三股东的纳税情况又是如何? 律师建议 公司有增加注册资本的需求,在股东自身资金紧缺的情况下,用公司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就成了很多企业的选择,但这往往会带来所得税缴纳的问题,本案就是典型案例。 先来看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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