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次取得较大金额的退职费是否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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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203号规定,一次取得较高收入的退职费,允许其按照原工资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收入计税,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请问是这样吗?国税发[1996]203号文件已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明确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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