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所得税各项专项附加扣除应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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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纳税人应具体备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子女教育:(一)境内教育,无需留存备查资料。(二)境外接受教育,留存备查: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二、继续教育:(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无需留存备查资料。(二)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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