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开会取得纪念品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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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到一单位开会取得一个纪念品(水杯),是否缴个人所得税?由谁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您到其他单位开会得到的纪念品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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