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车船税2020年重复缴纳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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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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