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告之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但已列入公告后的目录是否还应享受减免车船税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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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所用税控系统为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维护。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的规定,“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于2018年9月18日公告,车辆取得时间为2017年10月,按照总局税控设置及相关解释,判断列入第四批目录车辆能否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为车船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即纳税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时间。您所有车辆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2017年10月,早于第四批目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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