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特殊情况下车船税税款怎样确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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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财产保险公司办税人员,公司在办理交强险业务中,会涉及短期交强险业务,还会涉及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和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强制保险,在办理这些特殊情况下的车辆交强险时,如何计算车船税?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怎样填写?” 为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在交强险保单中增加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为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修改的交强险保单,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对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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