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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

以地区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的多少,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而确定的适用税额。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核定的耕地占用税税额过于悬殊,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作了具体核定:上海市9元,北京市8元,天津市7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为6元,湖北、湖南、辽宁3省为 5元,河北、山东、江西、安徽、河南、四川 6省为4. 5元,广西、陕西、贵州、云南4省、自治区为4元,山西、黑龙江、吉林3省为3. 5元,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新疆5省、自治区为2. 5元注(2)。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有差别地规定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但全省平均数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税额。注(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发布后,海南尚未建省,因此没有单独核定平均税额,其包含在广东省之中;西藏自治区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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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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