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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农业特产税税率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中明确列举的征税品目的适用税率。晾晒烟叶、烤烟叶为31%;毛茶为16%,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果用瓜为8%;蚕茧为8%;水产品为8%;原木、原竹为8%;生漆、天然树脂为10%;天然橡胶为8%;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为10%;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为8%;贵重食品为25%。对统一征税品目个别税目、税率的个别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实行全国统一税率的农业特产品,基本上是大宗农业特产品,在全国范围来说,具有产量大、分布广的特点。对大宗农业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税率,一是有利于调节大宗农特产品的收入水平,平衡其与粮食等基本农产品之间的税负水平,保护粮食生产,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二是有利于统一税政,解决因毗邻地区之间税负不平衡造成的矛盾;三是有利于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品市场的形成和地区间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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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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