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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农林牧水产品的收购单位

农林牧水产品的收购单位,是指经营农林牧水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包括直接收购农林牧水产品的出口企业。(《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46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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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金融
贡献者:智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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