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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是指外国投资者从中外合资经营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分得的198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10%的所得税;对其在《规定》发布之日前汇出的1986年度预分利润,汇出时已缴纳的汇出额的所得税税款,应给予退税。(《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财税字[1987]8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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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金融
贡献者:智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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