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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包括:
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辽宁、大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223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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