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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契税计税依据

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按其不同的税目分为3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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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贡献者: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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