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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特惠关税

一国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的特别优惠的关税待遇。任何第三国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一优惠待遇。特惠关税最早始于宗主国与其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中。1932年在渥太华签订的英帝国特惠制是最著名最典型的特惠关税,二战后改为英联邦特惠制。随着英国1973年1月正式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英联邦国家之间的特惠关税逐步取消。目前最有影响的特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即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第一个洛美协定签订于1975年2月,生效于1976年4月,有效期为5年,协定的受惠国为46个。1979年10月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1980年4月生效。到1990年底为止,受惠国已达63个。

洛美协定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欧洲经济共同体将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46个受惠国全部工业品和94%的农产品进入共同体,而不要求受惠国给予反向优惠,只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可。(2)来源于受惠国或共同体内部各国的产品,若在受惠国进行加工制作后,仍被当作原产国的产品,享受特惠关税待遇。洛美协定是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换得了实质上的平等,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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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贡献者: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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