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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反补贴税反补贴税又称反津贴或抵销税,是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补贴的产品在进口时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征收的税额应与接受的补贴数额相等。目的在于抵销进口产品在降低成本方面所获得的额外好处,使之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以保护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的直接或间接补贴和优惠,都足以构成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理由。《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解释为:“为了抵销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贴补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并规定: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不得同时对它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同样需具有对进口国内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新建某项工业这样一些条件,否则不得征收。在“东京回合”谈判中通过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制订了对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的不同规则:生产补贴是国家用于促进一系列社会及经济政策目标的措施,不限制使用;出口补贴,该协议未下定义,而是列出若干做法作为出口补贴的范例,是限制或禁止使用的,但对发展中国家有较宽松的规定。现在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规基本上是根据总协定的规定和这项协议修订的。 为了抵制进行倾销的外国产品进口而征收的一种临时附加税。一般的做法是在倾销的外国产品进口时征收一般税收外,再增收相当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使之不能廉价倾销以保护国内生产。过去各国的反倾销法令对如何构成倾销而需征收反倾销税的标准并不一致,而且往往成为资本主义国家间贸易战的一种重要手段。《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了统一各国的做法,在总协定条文中作了以下规定:1.征收反倾销税的对象只限于“价格倾销”。当一种产品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时,便构成倾销。“公平价值”是在正常情况下,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内供国内消费时的销售价格;如无这一价格,则按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计算,或按出口国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计算。2.进口国只有在倾销产品对国内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威胁时,才能征收反倾销税。3.为了抵制倾销,进口国可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4.反倾销税不能用作行政保护的一种手段。《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东京回合”多边会议中通过了《修正反倾销法规》,把上述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并作了必要的补充。现在美国、欧共体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基本上根据总协定规定和这个法规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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