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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收豁免属于“豁免”的一部分,一般指外交豁免特权中与税收有关的特殊优惠规定。依据国际惯例或国际会约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官和使领馆人员的一种豁免税待遇。60年代各国在维也纳签订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公约规定: 1.使领馆馆舍及馆长寓邱;使领馆的手续费收入;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领馆雇员(非驻在国国籍)及其同住家属,均豁免有关各税,但不包括已含在价格内的间接税及涉及私人的不动产税、遗产税、继承税、资本税、抵押税、印花税等。 2.使领馆公务用品、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及其同住家属的私人用品以及使领馆人员初到任时运入的物品豁免关税,但不包括超过本人直接需用数量的部分。我国加入了以上两个公约,以上规定适用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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