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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资源课税简称“资源税”,是按课税对象分类的一个大类,是指以自然资源课税对象的税种。根据对资源范围的不同解释,可将资源税分为广义资源税和狭义资源税。广义的资源概念,是指用于生产过程中的任何原动力,包括4类资源,即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环境资源和人力资源。从另一角度来看,是指构成社会生产力的三大要素,即劳动力、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对广义的资源课税即称为广义资源税。课税对象只限自自然资源的,称为狭义资源税。 根据课税目的不同,可将资源税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前者,是指国家对使用、开采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所有权征收的税,主要体现对资源的有偿使用;后者,是指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其目的主要是调节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对资源课税一般采用从量等额征收、从量差额征收、从价定率征收、从利征收等4种计税标准。对资源课税具有悠久历史。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开征的铁税、唐代对开采银、锡的征税,清代开征的矿税等,都具有资源课税的性质。国外一般将土地、矿藏等列入资源课税的范围。我国从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对盐资源的征税单独开征盐税。自1949年以后对资源税虽然有不同的征税方法,但一直存在。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体系包括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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