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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自筹投资”“自筹投资”,是指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各单位用地方机动财力、各项税收附加,行政、事业单位以收抵支结余资金,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利润留成、折旧基金,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不论是否列入计划,都要纳入“自筹投资”统计。(《下达《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口径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83]统固字172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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