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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全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的对称。是指按课税对象的相对额划分若干级距,每个级距规定的税率随课税对象相对额的增大而提高,纳税人的全部课税对象都按与课税对象相对额所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的税率制度。所谓课税对象的相对额,如以利润额为课税对象,则其相对额可以是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工资利润率等等,故这种以课税对象的相对额为累进依据的税率可简称“率累”。“率累”与“额累”的调节作用相反,它一般适用于调节利润率高的纳税人的收入水平,率高额低的企业负担重,率低额高的企业负担轻。全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1.计算简便,纳税人课税对象的相对数仅作为确定适用税率的依据,  税率确定后,实际上直接按课税对象的绝对额乘适用税率,等于按比例税率计税;2.累进急剧,纳税人全部课税对象都适用相应等级的最高税率;3.累进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同;4.在累进级距的分界点附近会出现税款增加额超过课税对象增加额的不合理现象。全率累进税率在我国尚未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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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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