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规范市场主体的集贸市场,是指2001年2月1日前(即中府[2001]21号文下发前)开办,室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摊档位50个以上,因没有办理建筑、消防验收或市场建设立项而不能办理《市场登记证》的集贸市场(具体见附件)。(《关于解决集贸市场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中府办[2002]66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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