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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时向供货方取得的一种既是商事凭证,又是计算增值税退(免)税依据的主要凭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只有凭有效的合法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联),才能申报出口退(免)税,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凭专用发票(抵扣联)计算应退(免)税额。 (一)专用发票种类 (二)专用发票版本 (三)专用发票防伪标记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何种版本,均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设置了全国统一的专用发票防伪标记。防伪标记由三部分组成: 1、发票联、抵扣联使用带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制。将发票联和联背面对光检查,可清晰看到由税徽图案组成的环形。 2、红色荧光防伪标记。发票联与抵扣联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在紫光灯照射下,监制章呈大红色荧光反应。 3、无色荧光防伪标记。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在发票“价税合计”与“备注”栏间,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左右两边套印防伪团花,正常光线下肉眼看不见,在紫光灯照射下,“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及防伪团花立即显示出来。 在增值税专用防伪税控管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以下规定: (1)1997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防伪税控系统相关软件做了相应解决,新的软件在专用发票上方列印的密码由原60位增至84位。 (2) 1995年版电脑等由发票格式为电脑专用发票的票头底线缩短,原左上角地区编码向下移至开票日期的上方。 (3)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自1997年1月1日起凡使用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配备防伪系统自行开具,自2000年元月1日起凡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配备防伪系统自行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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