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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法解释权国家政权代表者或者政权机关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税收的社会规范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权力。根据行使这种权力的主体划分,可分为税收立法解释权、税收执法解释权。 1.税收立法解释权是指依法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或其常设机构,对所立税法作出全面解释的权力。立法解释和所解释的税法本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税收立法解释权属于立法机关及其授权解释机关。我国行使税收解释权的一般是税收立法机关授权给低于立法机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如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2.税收执法解释权是指依法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或其常设机构)授权执法机关在将税法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事项时,对有关税法所作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对执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如国务院授权财政部作税收执法解释。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还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也拥有一定的税收执法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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