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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1.税款的强制征收(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在扣缴税款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间,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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