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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收调整权

国家法定权力机关对税法及其实施规范作出某种变动的权力。税收调整,也就改变原税法中的某些规定,对税收法律制度中原有税目进行增减,对原有税率进行调整及对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税收调整权与税收立法权的主体往往是一致的,但也可有不一致的情况。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凡属中央税收体系的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调整权归属中央;凡属地方税收体系的各税法的调整权,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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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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