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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收调整权国家法定权力机关对税法及其实施规范作出某种变动的权力。税收调整,也就改变原税法中的某些规定,对税收法律制度中原有税目进行增减,对原有税率进行调整及对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补充。税收调整权与税收立法权的主体往往是一致的,但也可有不一致的情况。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凡属中央税收体系的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调整权归属中央;凡属地方税收体系的各税法的调整权,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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