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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登记证的核发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证件审核无误的,应在30日内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具体规定:①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暂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在正副本右上角加盖"临时"章。③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别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 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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