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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韩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及借鉴韩国促进科技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在经济高速增长诸因素中,科技进步是非常重要的,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又是推动科技进步的首要内在动力。从韩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看,主要有提取准备金制度,减免所得税、特别消费税、关税和地方税等政策,而受到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的是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和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 基本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求,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为4%;生产资料类产业为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并允许在以后三年内用于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适用行业。制造业、矿业、建筑业,工程技术业,信息处理及计算机应用产业,国防产业的物质加工、装配维修及研究开发,金融保险业,辅助通讯业,研究开发行业,广播业,物质流通企业,天然气加工及供应业,贸易业。 资金使用范围。准备金必须在三年之内使用,主要用于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改造、技术信息及技术培训和研究设施等。 未用资金的处理。三年到期时未使用的资金,应计入企业所得纳税,并加收该税金按年利率10.95%-14.6%的利息。 ——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企业所属研究开发机构的研究实验用设备投资享受税金扣除和加速折旧,按投资金额的5%(国产器材为10%)享受税金扣除;或按50%(国产器材为70%)实行快速折旧。 我国鼓励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弊端 我国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抵免优惠,二是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我国在1996年9月制订了研究开发费用的抵免优惠,并从当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1)国有、集体以及国有控股工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2)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3)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该措施从其优惠内容看,实际上是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150%比例在税基中扣除,这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不过我国的措施还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优惠范围偏窄,这主要表现:优惠范围只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因而对其它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上的不公平,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利于科技的全面进步,也与WTO内在要求相悖;对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来说,优惠也只限于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盈利企业,且其50%的超额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亏损企业被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微利企业也不能享受到多少优惠,因为超额扣除部分受到盈利水平的限制。在当前亏损企业、微利企业比较普遍的情况上,这项鼓励企业科技投入税收优惠措施的作用自然就受到很大限制。实际上,以盈利水平作为优惠条件,缺乏理论依据,因为企业当前的盈利水平是以前经营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响今后盈利的主要因素,因此对非盈利企业的税收歧视可能会人为造成或加剧“亏损—不能享受优惠—缺乏科技投入—进一步亏损”的恶性循环。优惠的目的就是鼓励企业对科技的投入,而盈利水平的条件限制与该优惠目标本身相悖。二是研究开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优惠条件不合理,比如A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每年递增9%,按照规定不能享受优惠;B企业如果第一年科技投入增长10%,按规定可享受此优惠,第二年不仅没有增长甚至是负增长,按规定不能享受优惠,但第三年科技投入比第二年增长10%,按规定又可享受优惠。显然,A企业的科技投入力度比B企业大,然而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自然是不合理的。 从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措施看,我国现行规定:(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2)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3)企业可以根据技术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4)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不短于3年。这些措施从优惠范围和优惠力度看,都相当有限。 鼓励研究开发费用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及完善 我国已明确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而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在完善现行鼓励研究开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基础上,借鉴韩国的成功经验,积极研究和实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针对鼓励研究开发投入税收优惠措施的不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扩大优惠范围,一是取消“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的限制,不论内、外资企业,不论新、老企业,不论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也不论高科技、非高科技企业,只要符合优惠条件,均可享受优惠;(2)完善税收优惠条件,一方面取消“盈利企业”的限制,另一方面对于研究开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优惠条件,可参与世界上其它国家的通行做法进行完善。如法国以前2年的平均数来计算增长基数,美国以1984-1988年5年的平均数来计算增长基数,日本以1966年以来研究开发投入的最高年份的数字来计算增长基数。(3)扩大加速折旧的力度和范围,借鉴韩国及其它国家的经验,允许企业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按投资额享受税金扣除,或明确规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 ——积极研究和实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我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急需调整的时期,经济建设只有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才能实现快速、健康、稳定的发展。实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加速我国的科技进步,其必要性在于: 准备金制度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有利于企业集中资金办大事。虽然现行优惠政策在激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但由于可享受减免的技术开发费是当年实际发生额,所以其实施效果很不理想。我国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企业不仅规模小,而且很多企业效益不佳,经济脆弱,一次性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可能很大,得到的税收减免不多,因此单靠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是不够的。而“准备金制度”在政策上给企业提供了积蓄资金的时间年度,便于企业分年提留,集中使用,积蓄财力办大事,这正是韩国政府的高明之处,也很符合我国当前的实情。 激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我国的科技投入长期处于水平过低和严重不足的状况,1990-1993年研究开发费用占GDP为此0.7%-0.72%,1994年、1995年均为0.5%,不仅与发达国家2%-3%的水平相差甚远,也与我国在世界格局中的大国地位很不相称,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科技技术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企业研发投入能力太弱,投入水平过低,是造成这种严峻形势的重要原因。发达国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占整个企业投入的比例大多在50%-70%,日本为80%,甚至刚跨入发达国家行列的韩国也已超过80%,而我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所占比例不足30%。为促使企业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投入比重,“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无疑是一项具有重要推动和激励作用的政策。 技术准备金制度符合世贸组织关于补助金只能用于技术开发支援的原则,具有长远意义。我国已经加入WTO,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要求,因此鼓励民族产业、保护国家利益、在短时期内采取必要的政策是可行的,但长远则更需要利用国际公认的和许可的做法。从乌拉圭回合协议关于补助金只能用于支援技术开发、地区开发、环境保护等规定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易于被国际接受而成为长期存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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