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1:从1980年至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陆续公布了关于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上述两种企业所得税于1991年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烧油特别税、牲畜交易税的法律、行政法规。
注2:从1983年至1984年,国务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建筑税(1991年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和资源税的行政法规。其中,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由原工商税分解而成。
注3:从1985年到1989年,国务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特别消费税的行政法规。
注4:牧业税仍由各地自定办法征收。
注5:船舶吨税于1986年划归交通部管理。 |
|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0
|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
|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
词条统计
浏览次数:次
编辑次数:1次 历史版本
推荐次数:0次
相关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