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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预约定价制的跟踪管理

预约定价协议一经纳税人和税务当局签定就生效,双方在没有特殊变故的情况下应遵守执行。但是,预约定价协议毕竟是一个对未来3—5年纳税年度的预测性的协议,各种客观情况的变化在所难免,所以必须做好预约定价制的跟踪管理,使预约定价协议能有效地执行。预约定价制的跟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记录保管

在预约定价制过程中,税务当局为了证实纳税人确实依照预约定价协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和税务当局可能会同意明确纳税人必须保留的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且还要明确保留期限以及提交记录的期限。

(二)监控机制

1.年度报告。在预约定价协议中包括的每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可能被要求提交一份预约定价协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该报告主要包括:该年度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活动,纳税人在按照预约定价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从业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2.审计。虽然在确定纳税人履行预约定价协议时只对预约定价协议中包括的交易进行审计是有限的,但是预约定价协议并不会妨碍税务当局将来进行审计活动。税务当局可能要求纳税人证实:纳税人已按预约定价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从业,信誉良好,预约定价协议中重要陈述以及年度报告依然有效,并准确地描述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其方法已被准确和一致地加以应用,预约定价协议中的关键假设依然有效等。

(三)预约定价制的取消

如果税务当局确认重要事实有误或错误,或者纳税人按预约定价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从业时缺乏良好信誉,并且这些都与预约定价协议要求或任何随后提出的建议有关,税务当局可以取消预约定价制,在欺诈案件中甚至可以追溯地取消该协议。如果纳税人能表明其诚意或适当的理由,同意税务当局提出的调整方案,并改正错误的陈述或不履行协定的行为,税务当局可以放弃取消协定。首先提出取消协定的税务当局有责任就取消问题与其他参与的税务当局进行协调。

(四)预约定价协议的修订

如果在关键假设中有变化,纳税人和税务当局应进行讨论,对预约定价协议进行修改。纳税人告知税务当局此种变化已发生,并提交正式文件和修改预约定价的要求,该行为可以在引起变化的纳税年度的任何时候提交,但是如果需要,不应迟于提交当年年度报告的日期。如果税务当局和纳税人能就修改的预约定价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修改的预约定价协议的有效期应在新预约定价协议中阐明。修改的预约定价协议中也应注明预约定价协议失效的日期,如果税务当局和纳税人就修改预约定价协议的必要性或如何修改预约定价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预约定价协议将在此种变化发生年度的年初开始失效。

(五)预约定价协议期限的延长

如果纳税人需要延长预约定价协议的期限,该要求可以在预约定价协议初期终止前的任何时候提出,但必须给纳税人和税务当局提供足够的准备时间,以便在现有预约定价协议终止前双方能达成协议。预约定价协议延长申请的格式、过程和评价在功能上都与最初的预约定价协议申请完全相同,但所需的一些细节可以作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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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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