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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机关确定转让定价调查对象的一般原则(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3)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4)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6)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7)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8)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9)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10)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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