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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机关如何选择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判定,进行合理调整,并据以征税。 (1)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a.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b.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c.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d.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2)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3)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入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4)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5)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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