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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进行纳税调整吗《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这里的“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中规定了四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为“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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