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程序共分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进行预备会谈、纳税人提出正式申请、税务机关进行审核与评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进行磋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安排等流程。在整个谈判流程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是平等协商的,如果达不成共识,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可中止谈判。谈而未果当然是双方都不愿意的。为助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签订,企业应在正式书面申请上下足功夫,使其申请能够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与评估。《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了企业正式书面申请至少要包括11项内容,必须一项不少地提供给税务机关,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第6项:“预约定价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考虑,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拟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假设条件”企业提出的方案要有合理性,让税务机关接受,最好要遵循市场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使定价与非关联企业相近似。 此外,并不是签订了预约定价安排就万事大吉了。签订预约安排后,税务机关还会监控执行。一般会每半年检查一次纳税人履行安排的情况。若纳税人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值域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其将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润值域范围内。若纳税人违反安排、隐瞒情况或拒不执行安排,税务机关可视情撤销安排或终止安排。若发生假设条件变化等影响预约定价的实质性变化,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与税务机关协商修改或中止预约定价安排,重新协商新的预约定价安排。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 |
词条统计相关词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