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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董知道——专业的财税互动问答平台 > 百科 > 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

调整的方法主要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此外还有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等,也就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税务机关调整的显然带有强制性,如果企业怕在调整中“吃亏”,则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向设区的市以上税务机关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也就是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可以说,如果企业没有关联交易,就不存在转让定价,不必预约定价;即使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有转让定价行为,是否需要预约定价,也全凭企业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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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贡献者: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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