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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董知道——专业的财税互动问答平台 > 百科 > 消费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消费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

税法规定征收消费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产品的具体品目。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1)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2)珠宝玉石的种类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和玻璃仿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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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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