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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补贴收入税法规定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专门用途的以,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先征生返还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流转税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3号)规定,在2003年底前,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款用于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所得税。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这条政策对[2002]25号文件第二条进行了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05年3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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