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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消费税汽车轮胎税目

税法规定征收消费税汽车轮胎产品的具体品目。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5)摩托车轮胎;(6)各种挂车用轮胎;(7)工程车轮胎;(8)其他机动车轮胎;(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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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贡献者: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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