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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董知道——专业的财税互动问答平台 > 百科 > 特准退(免)税货物的范围

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特准退(免)税货物的范围

有一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的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这些出口货物主要有: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包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其在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

6.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再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实行退税。以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内指定公司的用于顶替进口钢材加工出口产品的生产用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7.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拟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9.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

1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出口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出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用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头板皮、纸制品,考虑到这些出口货物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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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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