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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1.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 2.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考虑到盐属国家专营产品,其生产、批发、销售实行统一管理、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同意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盐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3.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出口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4.对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市场)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可按有关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对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销售给外贸企业的农业产品,凡需要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一律按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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