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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香港个人入息课税

香港对个人所得进行综合计算课征的方法。根据香港税务条例规定,目前对个人所得按其性质分别征收3种不同的直接税,即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这实际是分类计征制。为减轻税收负担,年满18岁的香港永久或临时居民,可以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即综合计证制。根据个人入息课税计税方法,纳税人应缴纳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的各项入息经合计后,可扣除以下各项:在有关年度内生意上的亏损;按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下承前个年度的亏损;经认可的慈善捐款;为赚取物业收入而借款所须支付的利息及个人免税额。扣除后的余额按照累进税率(与薪俸税的税率相同)计税。各项入息已缴的税款,可在个人入息课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如果已缴税款总额超过按个人入息方法所征收的税款,多缴部分将予退还。纳税人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法计税的申请,须于有关课税年度终结后两年内,或于课税年度构成个人入息总额一部分的入息或利润应纳税额被评定后1个月内,以书面提出,两项期限中以较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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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贡献者: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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