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只,是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当的情况下,应当据实表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在理由部分写明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的理由,以及控辩双方主张的罪名均不成立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办[2001]155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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