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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长期股权投资的差异与协调

在成本法与权益法下,与税法的处理不一样,分别介绍如下: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的差异分析。

成本法下,会计制度与税法在长期股权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股权投资的股利性收益和转让收益的确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差异有:

(1)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差异。会计制度规定,年末应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2)“股利性所得”的来源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股利性所得”),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税法规定,从被投资方的累计净利润(包括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都作为股利性所得。这就导致税法上确定的股利额与会计上确定的股利额在总额上有所不同。因此,导致在确定投资成本回收额时,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是税后利润,都应归入持有收益,不应转化为处置收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支付的任何分配额都推定为股利,而不仅限于投资方企业投资后被投资单位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和提取的盈余公积,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也不能推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利所得。企业如果保留利润不分配,股利很有可能转化为资本利得。因此,虽然政策设计区分股利性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但是,由于股利性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的界线是相对的,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此,至少在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的期间内存在这种转化,存在不能有效清除重复征税的可能性;但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区分两者的必要性。

(3)取得股票股利处理差异,参见短期股权投资差异及协调。

(4)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的确定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在上述事项上差异必然带来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的确定差异。

[例1]A公司在2000年1月1日购入B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20000股,每股面值为10元,共支付价款24万元,另支付税法2000元,取得B公司10%的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未取得控制权。2000年B公司获净利200万元。2000年5月8日宣告按每股面值的5%发放1999年度的现金股利。所得税税率A公司为33%、B公司为15%。

A公司应按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其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42000

贷:银行存款 242000

B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0

差异分析及处理:2000年5月8日A公司将B公司宣告发放1999年现金股利作为投资的回收;而税法规定,此项应作为投资的股利性收益,企业应按税法调整为股利性收益,不考虑其他因素,此笔现金股利不论是否收到,企业应将其调增到为应纳税所得额,补交所得税额=10000÷(1-15%)×(33%-15%)=2118元。投资成本也发生了差异,会计投资成本变为232000元(242000-10000),而计税投资成本仍为242000元。

假设[例1]中的A公司2001年5月4日将B公司的股票20000股转让,取得价款250000元。2000年5月8日至转让日B公司未宣告发放股利。则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32000

投资收益 18000

差异分析及处理:企业转让B公司股票,会计上的投资收益为18000元,将2000年5月8日收到的1999年度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的回收,这收益转移到了转让收益中;而税法上的投资收益为250000-242000=8000元,税法将2000年5月8日收到的1999年度的现金股利已作为股利性收益,转让时不作为转让收益。因此企业应调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的差异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差异较大,主要差异表现在:

(1)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差异:会计制度规定,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不确认股权投资差额。

(2)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账面价值,而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企业会计上作冲减投资账面价值处理。而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除非投资方企业转让或处置有关投资,否则只能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抵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差异:会计制度规定,年末应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计提长期减值不得在税前扣除。

4.取得股票股处理差异,参见短期股权投资差异。

5.投资转让成本与转让所得的确定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在上述事项上差异必然带来投资转让所得的确定差异。

对于上述差异,企业按税法规定相应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等。

[例2]A公司2000年1月1日购入D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2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了0元,共支付价款240万元,取得D公司25%的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2000年D公司获得净利200万元。2001年5月8日宣告按每股面值的5%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2001年D公司亏损100万元。两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相同。

A公司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0

2000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200×25%=5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 50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500000

D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 100000

2001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00×25%=25万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 2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 250000

差异分析及处理:2000年末,会计上增加投资账面价值并相应确认了投资收益,而税法不确认投资账面价值的增加额,也不确认投资收益;该项投资的会计成本为2900000元,而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2400000元,企业应在备查簿上登记;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收益,则2000年末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元。

2001年5月8日宣告按每股面值的5%发放2000年度的现金股利时,会计上将其作为投资的回收,而税法上将其作为股利性收益;该项投资的会计成本为2800000元(2900000-100000),而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2400000元,企业应在备查簿上登记;税法上确认投资收益100000元,由于两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相同,不需补交差别税率所得税税款,则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001年末,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会计上将其作为投资损失记入当期损益,减少会计利润,并调减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则规定,此项亏损不得作为投资企业当期损益,也不得冲减投资成本;该项投资的会计成本为2550000元(2800000-250000),而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24000000元,企业应在备查簿上登记;税法上不确认的投资损失250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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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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