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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自制资产的税法规定

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一点与企业会计制度不同,除注册费和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完全直接进期间费用,不再资本化。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略有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研究与开发应予区分;相应地,研究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则应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

税法通常按下列规定执行:

1.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2.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经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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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税收基础知识
贡献者: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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