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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接受捐赠资产的税法规定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这一规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对接受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办法。 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及非货币资产,均不确认收入。故企业应在接受捐赠的当年,按税法确定的受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价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有关账务处理及税务调整如下: 接受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存货资产应确认的进项税) 贷:待转资产价值 年末应按税法确定的受赠资产价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调整额从“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出。调整额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及当年亏损额,如补亏后仍有所得的,应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入“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具体分录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资本公积 如将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或当年亏损额,则上述分录为: 借:待转资产价值 贷:资本公积 上述处理如需分期摊转的,则应按税务机关确认的摊转期逐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账务处理上也分期从“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和“资本公积”科目。至于受赠非货币资产折旧的提取,使用、处置时成本的结转等税务处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可视同自有非货币资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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