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四)影响结婚和生育的有关重要器官疾病。(《常州市婚前医学检查暂行规定》,常政发[1999]53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