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范围,是指198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司法解释之前,由地方各级政府出具担保的融资租赁项目。(《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1996]627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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