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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按以下条件加以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定: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其他外国组织。并不限于税务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告。首先,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凡税务复议机关维持下一级税务机关原处理决定的,下一级税务机关是被告;税务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税务复议机关是被告。其次,税务人员不能成为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必须明确原告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什么,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和事实必须清楚。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对于税法规定必须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前先经复议的,原告必须按税法规定,先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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