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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词条   发表评论   历史版本   打印   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

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是指上述部门现任的正副部长、正副主任、正副行长、正副署长、正副局长。(《民政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民社函[1994]127号)【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网址:www.tax.org.cn)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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